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下达燃煤电力企业烟气脱硝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向全省燃煤电力企业下达烟气脱硝限期治理任务。
通知要求,对未列入全省燃煤电力企业烟气脱硝限期治理名单的燃煤电厂,各设区市可根据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自主下达烟气脱硝限期治理任务。对列入“十二五”烟气脱硝限期治理和关停计划的机组,限期治理时限滞后于关停计划时限的,按照关停计划时限予以关停;关停时限滞后于限期治理时限的,按照限期治理时限予以关停。对于进展缓慢,或未按期完成烟气脱硝设施建设的燃煤电力企业,河北省将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理。同时,按照相关要求,不予受理其所在公司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对不按限定时间实施烟气脱硝治理工程的现役燃煤电力企业,电力管理部门按照机组发电排序序位表适当扣减其发电上网电量计划。